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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吉县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2010年第 5号
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以吉国土资耕函[2010]100号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永吉县国土资源局经对被征地村征地补偿登记的复核,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单位:公顷、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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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地村 |
地类 |
面积 |
土地补偿费标准 |
安置补助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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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湖镇
南沟村 |
水田 |
6.5138 |
1.00万元/公顷×9倍 |
1.00万元/公顷×15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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旱地 |
26.5138 |
1.00万元/公顷×8倍 |
1.00万元/公顷×15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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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水面 |
0.2504 |
1.00万元/公顷×9倍 |
1.00万元/公顷×15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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坑塘水面 |
0.1099 |
1.00万元/公顷×4倍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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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道路 |
0.2155 |
1.00万元/公顷×4倍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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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 |
11.5569 |
1.00万元/公顷×4倍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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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利用地 |
4.7314 |
1.00万元/公顷×4倍 |
0 |
二、各被征地村(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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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村(组) |
土地补偿费 |
安置补助费 |
地上附着
物补偿费 |
青苗补偿费 |
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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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湖镇南沟村 |
354.66245 |
524.53575 |
305 |
0 |
1184.1982 |
三、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建设用地单位支付安置补助费,由村自行安置。
四、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于6月27日前以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指定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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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村(组) |
送达地点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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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吉县北大湖镇南沟村 |
北大湖镇乡镇国土所 |
0432-64288296 |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 此 公 告
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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