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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吉县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2010年第 4号
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以吉国土资耕函[2010]157号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永吉县国土资源局经对被征地村征地补偿登记的复核,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单位:公顷、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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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地村 |
地类 |
面积 |
土地补偿费标准 |
安置补助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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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吉经济开
发区镇东村 |
集体建
设用地 |
0.7102
公顷 |
1.00万元/公顷
×4倍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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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吉县一拉
溪镇付家村 |
集体建
设用地 |
0.3759
公顷 |
1.00万元/公顷
×4倍 |
0 |
二、各被征地村(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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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村(组) |
土地补偿费 |
安置补助费 |
地上附着
物补偿费 |
青苗补
偿费 |
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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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吉经济开发
区镇东村 |
18.73976 |
0 |
0 |
0 |
18.739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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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拉溪镇付家村 |
1.5036 |
0 |
0 |
0 |
1.5036 |
三、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不需要安置农业人员。
四、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于6月27日前以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指定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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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村(组) |
送达地点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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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吉经济开发区镇东村 |
永吉经济开发区国土分局 |
0432-642323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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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拉溪镇付家村 |
一拉溪镇乡镇国土所 |
0432-64179566 |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 此 公 告
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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