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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吉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2010年第 4 号
2010年4月27日,吉林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吉国土资耕函[2010]157号批准征收集体土地1.0861公顷。现将经吉林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建设用地项目内容
永吉县人民政府2009年第3批次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
永吉经济开发区(口前镇)镇东村、一拉溪镇付家村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永吉经济开发区(口前镇)镇东村0.7102公顷,一拉溪镇付家村0.3759公顷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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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地村 |
地类 |
面积 |
土地补偿费标准 |
安置补助
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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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吉经济开发区
(口前镇)镇东村 |
建设
用地 |
0.7102
公顷 |
1万元/公顷
×4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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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拉溪镇付家村 |
建设
用地 |
0.3759
公顷 |
1万元/公顷
×4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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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被征用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不需要安置农业人口。
六、被征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使用权属证书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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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村(组) |
登记时间 |
登记地点 |
复核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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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吉经济开发区
(口前镇)镇东村 |
2010-5-18
至2010-5-28 |
永吉经济开发区
国土资源分局 |
2010-5-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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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拉溪镇付家村 |
2010-5-18
至2010-5-28 |
永吉县国土资源局
一拉溪镇国土所 |
2010-5-28 |
七、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特 此 公 告
永吉县人民政府
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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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吉林省永吉县国土资源局 承办维护:吉林省永吉县国土资源局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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