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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吉县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2010年第 03号
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以吉国土资耕函[2010]108号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永吉县国土资源局经对被征地村征地补偿登记的复核,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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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地村 |
地类 |
面积
(公顷) |
土地补偿费标准 |
安置补助
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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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湖镇
朝鲜族村 |
建设用地 |
1.000 |
1万元/公顷×4倍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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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河镇镇郊村 |
建设用地 |
0.2749 |
1万元/公顷×4倍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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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榆乡黄榆村 |
建设用地 |
0.5662 |
1万元/公顷×4倍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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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家乡金家村 |
建设用地 |
0.0515 |
1万元/公顷×4倍 |
0 |
二、各被征地村(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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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村(组) |
土地补
偿费 |
安置补
助费 |
地上附着
物补偿费 |
青苗补
偿费 |
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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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湖镇
朝鲜族村 |
4.000 |
0 |
0 |
0 |
4.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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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河镇镇郊村 |
1.0996 |
0 |
0 |
0 |
1.09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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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榆乡黄榆村 |
2.2648 |
0 |
0 |
0 |
2.26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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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家乡金家村 |
0.2060 |
0 |
0 |
0 |
0.2060 |
三、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不需要安置农业人员。
四、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于3月20日前以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国土所。
五、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永吉县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二○一○年三月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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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吉林省永吉县国土资源局 承办维护:吉林省永吉县国土资源局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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